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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模拟器网站免费:银川市“治理物业服务明显问题”典型案例 (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6-05-28 02:06:34   来源:pg电子模拟器网站免费 pg电子模拟器网站免费在线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及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治理物业服务明显问题工作部署,扎实开展物业服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持续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作用,现向全市发布典型案例。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额外向居民收取照明费的行为。

  兴庆区某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额外向居民收取照明费。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核实情况后,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分局移交线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查实,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第十一项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给予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叁元柒角伍分(1423.75元)的行政处罚(银兴市监处罚字﹝2026﹞第71号)。

  宁夏弘泽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未履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巡查劝阻报告义务、对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的行为。

  2026年4月,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联合掌政镇政府,对宁夏弘泽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小区明显位置设置公开公示栏,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存在楼道堆放杂物、电动车乱停乱放、私拉电线、业主侵占绿地(种菜)、绿化养护不及时、消防设施配备不足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发展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约谈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向宁夏弘泽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依据《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消防控制室夜间仅1人值班的行为。

  2025年12月9日,检查发现该小区设有消防控制室,共安排4人值班。检查当日白班值班人员为2人;调取2025年12月9日凌晨夜班消防控制室监控,发现仅1人值班。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值班人员。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银兴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4号)。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

  2026年1月22日,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服务的某小区进行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抽查时发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功能测试时,排烟风机和送风机未启动,一处防火卷帘未下降;消防控制室控制柜手自动转换装置出现故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元整(11300元)的行政处罚(银金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5号)。

  五、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问题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行为。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对该小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提供的安全总监任命书中未体现安全管理员任命相关联的内容,也未提供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任前培训、考核的资料。经查,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未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任前培训、考核,任命文件中也未体现配备安全员的情况,属于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理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工作职责。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理应当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和法规、标准和专业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该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并视本案情节,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决定给予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银金市监处罚﹝2026﹞第37号)。

  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

  2026年1月12日,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地下水泵房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故障;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抽查地下车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功能时,四樘防火卷帘未下降,机械排烟风机未动作,部分区域非消防电源未切断。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的行政处罚(银金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4号)。

  宁夏万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存在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纳专户行为。

  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接到群众反映,该小区开发企业宁夏万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未按规定缴存至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走访核实业主缴费凭证、查询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确认该公司代收资金未入账、长期滞留占用,涉嫌挪用,情况属实。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住宅物业、居住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第十二条规定:商品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三十七条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挪用金额 2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开发建筑设计企业代收后必须及时足额缴存至指定专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该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已对宁夏万恒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宁夏和谐怡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未征求居民意见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

  2026年4月,灵武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发现宁夏和谐怡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内未征求居民意见擅自砍伐树木。经核实,社区已明确告知该公司不得私自砍伐、须事先征求相关方意见,报林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但其仍擅自砍伐枣树10棵、柳树1棵。虽经及时制止,但毁坏事实已经形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或委托城建监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拆除已建的非法设施,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改装共用设施设备。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养护:(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五十四条之规定。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移交问题线索;同时依据《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九、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问题

  银川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宁夏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行为。

  该小区由银川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宁夏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部分楼栋存在向业主交付前未按规定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经贺兰县物业服务中心多次告知并下发《物业巡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整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十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十条之规定。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相关负责人,贺兰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约谈项目经理,向涉事企业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依据《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银川市馨舜佳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

  2026年1月26日,永宁县物业管理中心联合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做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小区楼梯间前室正压送风系统不能向外送风,风机叶轮旋转方向错误,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银川市馨舜佳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永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1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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